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業主來信代貼

有一位業主寄電郵給鬍鬚仔, 希望鬍鬚仔代貼在網誌上。(亦已代交給管理公司)

如果其他業主亦想有意見同大家分享, 歡迎留電郵俾鬍鬚仔。

而呢類信件, 如果得到業主許可, 鬍鬚仔亦會將之作為呈堂證供。等大家都可以分享下睇法。無論係支持鬍鬚仔, 反對鬍鬚仔, 都無任歡迎。


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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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李淑玲女士

有關法團訴訟事宜

主席女士,

2013328日召開的業主大會 (下稱「該大會」),本人簽署委任代表文書委任代表出席該大會。隨後本人得知主席女士就該大會發生的狀況於2013518日入稟土地審裁處,控告新昌管理服務公司以及法團四位委員(當中包括法團秘書)

就本人所知悉及所信,本人對該大會及相關的訴訟事宜看法如下:

1.       主席女士在該大會上宣佈辭職後中途離場,並無負責主持會議餘下事宜,而點票事宜是由其他法團委員及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協助進行,因此本人有理由相信法團秘書 (他當時全程在場) 所編制的會議記錄所載的點票數據及所通過的議程為真確及有效;

2.       因為主席女士於該大會中途離場,並沒有適當履行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3(1)段,法團主席須主持法團業主大會的責任,亦沒有把該大會延會。故此,由經適當委任的其他人士主持大會是權宜並且合法的處理,而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而言,主席女士因為任何理由中途離場及聲稱該大會所通過的議程為無效似乎屬不合理及不合法;

3.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2)(g)條,法團可「就業主有共同權益的任何其他事務,代表業主行事。」可是,就上述第12點而言,是次訴訟是否就業主的「共同權益」而行,實在存疑

4.       再者,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2)條,法團雖可以行使酌情權代業主行事,不過是次訴訟其中一方為管理公司,如果官司敗訴,有機會引起的賠償/索償金額可能相當高,涉及的法律費用亦難以預計,對全體業主影響可能甚深;就此而言,是次法律行動似乎並非法團可以酌情決定

根據上述各點:

(a)     本人有理由相信主席女士並未能真誠地及合理地就業主的共同權益行使法團的職責及權力。

(b)     由於法團所提出的法律行動對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而是次訴訟有機會引起的賠償/索償金額及法律費用可能相當高,影響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所以並非法團可以酌情決定;因此,本人強烈建議法團應暫時撤回訴訟申請,而主席女士應 (1) 先諮詢法律意見及預算涉及的法律費用;及 (2) 盡快召開業主大會,正式向各業主公開交代訴訟原因及理由,以及讓各業主討論訴訟事宜,以合理維護全部業主的共同權益

(c)     如法團未有經業主大會決議訴訟事宜,而最後全體業主可能須承擔賠償責任,本人會保留向法團個別委員因未能合理行使法團權力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此致

海景花園一名業主
謹啟

日期:2013528

抄送 - 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你同意嗎??

今日主席出信,

"維護業主權益將違法者送官究治"....

講咁多做乜? 既然打官私(司), 唔贏就唔打, 點解你唔用自己錢打?? 反正實贏無輸喎.

大家成日問點樣算???

我地一齊解散法團啦. 鬍鬚仔陪埋你主席一齊落馬, 然後利用選票, 向我地信任的人來支持佢為大家服務.

你要支持主席咪支持主席LOR, 既然你話有好多街坊想你繼續為本屋苑服務, 佢地實會投你架, 你實無問題架喎.

大家驚打官司, 無理由要新昌跪低, 要佢向你求和....

解散個法團, 如果換咗人, 新法團可以係土審撤消個訴訟架喎.....


鐵定2013年5月30日(星期四),  時間19:00 - 22:00, 大家記得著波鞋, 我地係網球場一齊打下波, 順便一齊聯署解散法團, 同埋傾下大家的意見.

如果落雨, 我地就改係青山公路多用途室.

世上只有戰死的鬍鬚仔, 沒有投降的鬍鬚仔.

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主席到底有沒有酌情權來拒絕召開業主大會???

相信很多業主都有一個疑問, 到底主席的權是否無限大?? 甚至比法律更大???

鬍鬚仔一向強調要尊重法律,任何事都要有理據去支持.

參考 LDBM336/2007 蔣世昌及另一百九十人訴潘增華  (大家請按一下左面連結便可進入)

係判詞第18點. (我亦引述如下)

18. 本席並不同意答辯人這方面的見解。該修例附表3第1(2)段的條文已清楚說明主席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 必須召開業主大會。很明顯, 主席是沒有酌情權去以其他原因來決定是否召開會議。同樣, 本席亦不認為法庭可以有酌情權以其他原因拒絕頒令召開會議。本席認為該條例是刻意給予業主權利去召開會議, 只要有5%或以上的業主作出要求, 他們便有權召開會議, 將要討論的議題交由業主大會決定。若果其他業主在業主大會上不同意有關議題, 絕對可以在大會上否決有關議題, 無須法庭為他們就此預先作出結論。

我諗, 以上問題, 可以確定了,

1. 主席將2013年6月8日的業主大會延期, 按法庭的判詞, 絕對不合理。

2. 按主席於2013年3月28日的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中對第五項議程的看法, 按法庭的判詞, 亦不合理.

鬍鬚仔引經據典, 就係唔想大家只係聽我講, 或者聽其他人講, 唔係主席話乜就乜, 唔係主席話合法就合法.

我就係指出主席的做法係不合法.

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該告的唔去告???

之前有好多篇幅, 鬍鬚仔都同大家講咗有關大維修的問題.

我地已經出晒信俾顧問馬海良棟及承辦商輝煌,

主席對呢D維修問題"不聞不問",

輝煌之前又出律師信俾我地法團, 法團回信之後跟進過D乜???

主席唔理, 鬍鬚仔唯有去睇下呢間公司乜背境.

輝煌係一間BVI(英屬處女島註冊公司), 股東係邊個, 好神秘. (好少會係一間咁O既細型公司會去BVI註冊的)

呢間公司, 係2013年1月被屋宇署從"一般建築承辦商名單中除名", 輝煌信件, 當然, 屋宇署沒有透露被除名的原因, 但相信各位海景花園的業主都估得到.

咁"出名"的公司, 法團點解唔去替我地交涉?? 你唔係好鍾意出律師信的嗎?? 你唔係好鍾意告人的嗎?? 點解你今次聲都唔聲??

我地又會可能涉嫌或者可能也許懷疑你架啦喎......

輝煌呢間公司好奇怪. 好有辦法, 我總結咗一個事件簿俾大家睇.

輝煌建築(亞洲)有限公司董事轉換事件簿

參考資料

十月份輝煌董事轉換
十一月輝煌董事轉換
十二月輝煌董事轉換

2013年1月又被除名, 3月又入得番屋宇署承建商名單....

而家唔係我地爭佢錢, 而係佢收咗我地錢而又貨不對辦, 二十幾個海景業主因大維修而有損毁要求賠償, 同時我地公用部份亦發覺佢地未有按合約的規格去做維修....

你有無追過顧問, 要佢承擔番責任?? 由佢去逼承辦商去完成未做妥的維修項目??

最最大的問題, 之前第三筆維修貨款七百多萬, 我地業主大會通過話唔俾錢, 係管理公司換屆後, 你以管委會去批咗呢筆貨款,

到底你簽咗乜嘢文件而去批呢筆貨款?? 完工紙你簽咗未?? 但我地係你會議記錄, 你無披露過喎.

而家佢地董事轉來轉去, 公司架構係咪健全我地唔知, 萬一, 我話萬一佢地結業, 唔係我地爭佢錢的問題, 而係, 我地再無辦法去追佢, 逼佢地幫我地攪掂D蘇洲屎...

有一班因為維修而有損失的苦主, 你為佢地做過D乜???

不過都好, 唔係因為你, 我地都唔會咁徹底咁去查下呢間公司....

之前好多的公司, 例如戶外電梯顧問, 承辦商, 你唔查, 唯有鬍鬚仔幫你慢慢查......


公用部份如果唔復修, 廿幾個業主單位唔賠償, 主席你老人家斷估都唔會磅水俾人掛.....

大把人望住架....



你玩夠未呀??

今晚, 終於見到主席張貼的入稟狀。

我地法團去告新昌管理公司。



註 : 法團係以附表10第5條去控告新昌

5. 與涉及﹣
(a) 法團;
(b) 管理委員會及其主席, 秘書及司庫;
(c) 第34D(1)條所指的經理人;
(d) 第34D(1)條所指的業主委員會;
(e) 租客代表
的權力及職責的法團問題有關的法律程序, 並包括與財務,金錢或受信性質的權力及職責(如有的話)的法律問題有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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鬍鬚仔幫大家做下功課。搵到一個參考案例

LDBM217/2012 陳子坤 對 王正發 (人地都係用自己名義去打)

案情同海景花園不同, 但請大家花少少時間研究判詞下半部有關「討論」的部份。睇下法官點講。

法官叫大家以業主大會來解決問題, 但點解我地法團以問題來延遲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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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顛夠未呀?? 告到上晒癮??

深信起碼有七十幾個業主會知道你告唔告得贏。

法團輸咗, 即係我地全部業主輸咗, 我地要承擔晒所有費用, 包括新昌的律師費用。

新昌作為物業管理公司, 成隊律師團,你玩得起啫, 點解要逼我地業主一齊玩?? 你去告人有無問過我地業主?? 咁點解輸咗, 我地要夾錢來賠??

你覺得法團錢多得滯??定係當D錢全部係你架??

主席, 你曾經係新昌的保安員, 之後涉嫌或者可能被炒魷, 我地會懷疑你涉嫌可能或者係公報私仇架喎, 你可否向我地業主提供資料, 點解你要去挑起訴訟??

我地的管理費, 唔係俾你去告人, 出律師信, 請隊G4保護你的。

我真係想講粗口。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到底而家邊個係委員??


4月24日, 緊急內務會議記錄

時間 : 無提及

內容重點 :

委員 : 由之前的五人小組變成七人小組, 加入黎浩強及趙瑤輝

5.4 及 5.5
由於在2013年3月28日之周年業主大會, 大人存心搗亂導致場面混亂,大會無法進行。所以補選無效, 原已委任之秘書及委員仍然有效至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為止。

註 : 很多業主質問, 補選管委會委員, 任期如何?? 是否主席話邊個係就邊個係。

黎浩強先生及趙瑤輝先生乃2012年6月30日由管委會補選。(見2012年6月30日管委會會議記錄 3.1)

按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附表二
6.(3)(b)

(3) 如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位出現空缺(因租客代表停任管理委員會而造成的空缺除外)﹣
(b) 如果沒如此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或沒有在如此召開的業主大會上委任任何人填補該空缺, 管理委員會可委任一名業主填補該空缺, 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為止。(由2007年第5號第27條增補)

而按私人樓宇管理手冊 第26頁, 「補選管委會委員」, 清楚交待到「由管委會進行補選, 任期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 有別於「經由業主大會進行填補」, 任期「直至法團週年業主大會」。

但由主席藉由「內務會議」而指派某兩人的任命及任期, 鬍鬚仔真係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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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不如我地以20﹪的要求, 解散管理委員會。(呢樣, 唔駛主席安排投票, 我地直接入土審, 以民政事務署官員來召開會議)

由我地各人全部選番晒主席, 秘書, 司庫, 委員。

但要收集20﹪的簽名, 難度好大, 大家肯唔肯幫手?? 如果肯, 短期內我地安排去做。

(對唔住, 各位, 睇過條文, 問過律師, 簽完20﹪, 都要交番俾主席, 等佢開會, 佢唔開, 先再告佢同去排土地審裁署。。。。咁我不如慳番D時間, 而家直接告主席好過啦。)

大家唔駛驚, 係告主席個人, 唔會用法團錢的。


項莊舞劍, 志在沛公???

其實, 主席發出的文書, 係有層次的。

4月17日 回覆 : 有關本苑3月28日業主周年大會之來函

總結 :

時間 : 議程6未完成時。

內容重點 :

1.  議決選出秘書及三名委員均屬無效。
2.  主席沒有否認曾在大會上公開請辭, 雖稱只是考慮辭去主席一職, 但如果沒有公開請辭, 公眾何以知道其「考慮」??


4月22日, 主席張貼的3月28日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時間 : 主席到底係議程5定議程6時離開??

內容重點 :

在會後備註 :

「由於在場出席人數不足法定10﹪之要求, 所以第五項議程, 第六項議程及第七項議程未經合法程序所決議, 故該三項議案須有業主進行投票, 但全部均為無效, 特此澄清。」

按主席於2013年4月17日的來信,

主席係議程六未定成時離開。(咁即係, 未離開前, 議程五的投票, 議程六的投票, 佢都在場同埋有投票)

咁何來法定人數不足???

議程五又何來無效??

原來, 攪咁場咁大龍鳳, 都係針對議程五, 即係, 想大家按照佢之前的安排, 一定要投票做佢部石屎電梯。

明晒!!!!!!!!

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6月8日業主大會延期???

相信今日大家都會收到主席呢封信。

(主席用個法團印章都用得好盡下喎)

業主大會延期通知

我而家將呢封信分兩部份來睇。

頭四段, 主要係講, 話有人“可能涉及虛假和偽造業主大會記錄之嫌“, 但”亦已“觸犯「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6條,附表三第3條(1)(c) ,第5條(1)(b) 及第6條(2), 故涉案的管理公司和業主都已被法團入稟土地審裁處(署)作出提訟。

註 :

附表三 3. (1) 法團會議須由以下的人主持﹣
         (c) (如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如有的話)均缺席)出席會議的業主所委任的他們當   中一人。(???)

附表三 5. (1)(b) 如屬其他情況, 須為業主人數的10﹪ (由2007年第5號第66條修訂)

附表三 6. (2) 第(1)節所提述的會議記錄, 須由主持會議者核證其為與其有關的業主大會會議過程的真實記錄。

嘩, 幾威呀,

但點解, 我地法團律師會回信俾法團, 話主席份報告同真實情況有差異??

鍾沛林律師5月16日的回信

律師話, “當時, 貴法團的委員並沒有向陳律師查詢有關是否繼續舉行會議的法律意見”, 咦, 咁重要的問題, 主席記錯?? 咁既然律師無提供過法律意見, 主席點解會認為自己所做的決定, 係一定合法同無問題?? 其他人係非法??

主席而家入稟土地審裁署(又係用亞公錢, 鬼叫佢有個法團印章咩)

入稟狀

相信有睇過鬍鬚仔之俾大家的信, 都會知道個判決結果將會係點。

但鬍鬚仔奇怪, 上次個會你入唔入稟, 同今次個大會開唔開, 乜有關連的嗎?? 如果有委員俾人告超速, 咁又可以唔開大會?? 有唔同咩?? 進入司法程序喎。。。。

根本, 風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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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睇多份文件,

2013年4月24日緊急內務會議記錄


第6.5

「商討及通過決定於6月8日召開5﹪業主要求撤換主度及委員的特別業主大會。由於議程涉及徹(撤)換管委會主席及委員, 經各委員商議後, 認為新管理公司即將接任本苑工作, 為免影響管理公司之交接及屋苑之日常運作癱瘓, 包括處理承辦商合約及各類財務事項, 故被迫將業主大會延至本年6月8日召開。管委會各委員一致通過上述業主大會之日期。主要是為屋苑整體利益著想, 敬請見諒!」


再睇番昨天主席出的業主大會延期通知, 第五段同第六段,

「由於本屋苑的管理公司(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31日將會離職, 而新管理公司亦會於2013年6月1日正式上任, 法團有責任監察新舊管理公司的交持過程及文件接收清楚不會有誤。

故此, 新管理公司未必之能夠協助法團召開業主大會, 並須持法團諮詢法律顧問意見及使新管理公司接管工作𣈱順後才召開業主大會, 有關日期另行通知。」


夾埋一齊睇, 你地有乜感想???

我就直程拍晒手.................沒有最無耻, 只有更無耻。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回應主席張貼3月28日的會議記錄指控(3)

主席在佢的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中, 提到混亂所以無法繼續會議。

何解, 係秘書的會議記錄中, 並無提及??

因為, 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我地係唔應該將案情討論, 以保障當事人的利益。(畢竟, 會議記錄係法定文件, 有人會想用呢個文件來做為案件辯護的憑證)。

但鬍鬚仔想就主席的講法做幾點澄清。

衝突事件其實係有兩宗。

1。有人位約八十歲的老街坊涉嫌刑事毁壞主席放於桌上的名片座, 價值港幣十元。主席堅持警方一定要檢控該名年老業主。

2。法團的書記與一名本屋苑業主涉嫌有肢體碰撞, 該名業主身上有傷痕, 要求報警及驗傷。

但在主席的報告中, 則變成

”其間一批人士更與業主發生衝突, 一名男業主伙同約十多名人士就補選委員一事提出無理爭議, 向在場的法團成員挑釁甚至向業主作出威嚇, 搗亂會議損毁法團財物, 經法團成員及在場保安員勸止亦無敦。該十多名人士更在場起鬨作出倒(搗)亂行為, 損壞法團財物。”

係咪好似兩回事??

而更重要的一點, 到底呢兩單衝突事件, 係幾時發生的呢??

答案就係, 在議程一, 即主席報告事項時發生的。

主席係咪睇天與地, 學緊時空交錯?? 將議程一的事件, 插播在議程五的議程中?? 呢D移花接木技巧, 豈不欲蓋彌彰?? 




(再續)

回應主席張貼3月28日的會議記錄指控(2)

在主席的週年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中, 係第4頁,第5點, 寫到 :

”在進行上述議程前,有業主提出的動議不繼續進行上述議程之投票程序,主席勸阻亦無效, 由於該業主所提出的動議並不包含在是次業主大會議程內, 故已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附表3第2條(1)(1AA)(b)的規定, 所以該業主提出的動議和相關之表決均屬無效。

大家記住, 係呢個時候, 鍾沛林律師行的陳智康律師, 係在場的。

而我地提出動議不繼續進行上述議程, 係由民政事務署代表林國棟先生, 陳智康律師同李淑玲主席商量, 並接受後才進行表決。

我想問, 主席而家係咪投訴陳智康律師在當時未有提供法律意見而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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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附表3第2條(1)(1AA)(b)原文係咁寫的 :

(1AA) 會議通知須指明 ﹣
(b)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如有的話)或其他擬在會議上討論的事宜。(由2007年第5號第28條增補)

以上呢條, 係話明秘書要係會議前14日貼出會議通知, 而會議通知係要附合的事項, 呢條係解作, 會議通知係需要列明開會的決議或者討論的事宜。

(我諗主席係用錯條例抄錯書了。不過, 主席識用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的條例作為依歸, 總的, 都是進步)



我相信, 主席係想引用附表三(7)

”業主大會的程序, 須為法團所決定者。”  (由1993年第27號第40條增補)

即係話, 主席作為主持人, 係由佢訂定議程, 你點可以話改就改??



參考案例[LDBM000338/2004] 余劍英訴張文東及另三人

法官判詞第15點,

“再者, 該條例附表3第7段說明”業主大會的程序,須為法團所決定”, 而附表3第3(3)段亦說明“法團會議上提出的一切事項, 均由業主投票表決, 以多數決定”.........


以我的解讀, 法官話, 無錯, 業主大會的程序係由主持人編訂, 但係法團會議上, (當然包括業主大會)提出的一切事項, 都要由業主投票決定, 所以, 你要散會, 唔該由大會投票決定, 我要改議程甚至不議決某個議程, 亦都係由業主投票來決定。

咁我地咪以表決的方式, 以多數的決定, 不繼續進行議程5之投票程序LOR。

主席幾時對法律的解釋權高於法官?? 


另我亦引述參考案例 [LDBM152/2012] 何英生及另九人對王竹筠及另七人

法官判詞第67點,

“本席認為, 業主關心所住屋苑的事宜, 是無可厚非的。大家有不同意見, 亦屬正常。<<建築物管理條例>>提供一個機制, 讓業主在業主大會討論,就關乎大家的議題作出決定。”

判詞第68點,

“就本案而言, 倘若新屯門中心的業主對修葺外牆紙板石工程有意見, 應該在法團作出決定之前提出, 大家集思廣益, 透過討論和(如有需要)表決, 謀求取多業主認可的方案。倘若有業主(不論因何原因)選擇放棄在業主大會發言和投票, 便須承擔後果, ........"

註 : 判詞原文特意在判詞第68點的”之前”兩字加上底線。

業主對當日的議程有疑問, 要求在議決前討論, 甚至要求以表決的方式來決定是否繼續該議程, 按法官的判詞來解讀, 絕對合情合理合法, 亦是我們業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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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種種, 就是法團不斷在通告, 記錄中稱之為“搗亂”。

到底誰是誰非, 其實, 當日在場的業主己經用選票確確實實地將真相告訴大家了。

(再續)





回應主席張貼3月28日的會議記錄指控(1)

各位,

主席今天在各大堂張貼了佢自己所出的2013年3月28日週年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懇請各位將此記錄列印存檔。並將該記錄同本文一同閱讀。

該記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指控,見第5項第三段,

”因有業主離場, 在正常的情況下有效票數應該下降, 但出奇地票數不降反升(第三項及第四項決議由不足二十萬業權份數, 而第五項議程, 第六項議程及第七項議程上升至五十多萬業權份數), 法團懷疑有人投票的程序上作出舞弊行為, 將會要求管理公司盡快交出有關大會業主出席簽署表等資料, 讓管理委員會進行覆核。“

各位, 按秘書所出的2013年3月28日會議記錄,(目前尚張貼於大堂, 各位可參考)

議程3, 議決委聘核數師審計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及有關服務費用

投票總數 : 191,604份

議程4, 議決委聘海景花園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清潔服務承辦商及有關服務費用

投票總數 : 198,890份

議程5 : 議決委聘海景花園加建升降機及井道工程的工程承辦商及有關工程費用
(由於上述議程進行前, 有業主動議不繼續進行上述議程之投票程序, 經大會商議後同意以後備票表決是否繼續進行議程5之投票程序, 結果如下 :

投票總數 : 112,428份 (有業主代表沒有投票)

議程7 : 補選海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第十屆管理委員會秘書職位

投票總數 : 102,823份

所以, 主席所講議程5, 議程7的有效票上升至五十多萬份數的講法, 並不正確。

回到議程6 : 補選海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第十屆管理委員會委員3

業權份數 百份比
1. 趙瑤輝先生 85,350份 16.64%
2. 黎浩強先生 86,428份 16.85%
3. 張家驥先生 0份 0%
4. Ms Lee Wendy 2,933份 0.57%
5. 賴韻詞女士 111,946份 21.82%
6. 黃秀如女士 113,024份 22.03%
7. 劉錦芳女士 113,325份 22.09%
合共 513,006份 100.00%
註 : 廢票共1張
投票總數 : 513,006份  (主席應該係講呢一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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鬍鬚仔而家講解一次,

而家有十張票, 每張票係選三個委員。

我而家假設當中, 有2張係投1,2,3號候選人,
其餘8張係投5,6,7號候選人

如果我地唔係用份數, 而係用票數去登記, 就會有以下的結果

票數 百份比
1. 趙瑤輝先生 2 6.67%
2. 黎浩強先生 2 6.67%
3. 張家驥先生 2 6.67%
4. Ms Lee Wendy 0 0.00%
5. 賴韻詞女士 8 26.67%
6. 黃秀如女士 8 26.67%
7. 劉錦芳女士 8 26.67%
合共 30 100.00%
大家見唔見到, 明明只得十張票, 但總票數而家係30票?? 

因為, 一張票, 投了三個候選人, 所以總票數, 咪多了三倍LOR。

按議程3,4來計算, 出席份數約為200,000份(按主席所出的週年業主大會記錄第一頁的數據), 而家選三個候選人, 總票數會變成三倍, 即約600,000左右。再從得票估計, 8萬多份的票只是投了1號及2號。(呢堆選票應該係授權李淑玲主席的票)

所以, 以600,000 減去8萬多票(因為佢地只係選兩個候選人, 無選第三個)

總票數約五十一萬多份, 請問有乜問題?? 數計出來好合理喎。


主席, 我寧願你係蠢, 而唔係故意的含血噴人, 你係侮辱緊專業的新昌管理公司, 同時亦侮辱當日出席投票的業主。

我已經盡力唔俾管理公司派發主席所出的會議記錄, 就是避免貽笑街坊, 奈何, 你堅持要派, 我無能為力。

(再讀)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3月28日的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已經張貼係各座的當眼處

尤其係有份出席的業主, 請大家確認一下, 呢份會議記錄有無問題。

2013年3月28日週年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公正的鍾沛林律師行

係5月7日, 鬍鬚仔以秘書身份向鍾律師發信.

致鍾沛林律師行的信

鬍鬚仔去問律師的法律意見, 正正就係唔想我地屋苑再添煩添亂.

律師樓好公正, 真係好公正咁回信了.
陳智康律師的回信

所以, 以後主席話問過律師, 律師話合法之類的說話,

先問下主席,

佢有無開過會, 授權主席去問律師??
同埋, 律師有無書面回覆.

否則, SORRY, 我會當你係假傳聖旨.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2013年4月24日緊急內務會議記錄

鬍鬚仔係上一篇網誌都有講, 已經向鍾沛林律師查問有關內務會議的執行力問題.

點解要咁做??

如果個會的議決係無執行力, 佢傾乜, 講乜, 寫低D乜, 關我地乜事??

等於你地開個大食會, 記錄當日你地食過乜牌子汽水薯片.....  甚至話題去到CY根本就唔應該係香港特首....

你嗡之嘛, 都無執行力.

如果呢個會有執行力, 嘩, 精彩了.

咁我地睇下呢份會議記錄.

4月24日緊急內務會議記錄

5.4 及 5.5,

"由於在2013年3月28日之周年業主大會, 有人存心搗亂導致場面混亂, 大會無法進行. 所以補選無效, 原已委任之秘書及委員仍然有效至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為止. "

主席的權力, 己經超然了, 超越了法律, 甚至權力比法官更高.

鬍鬚仔有幾個問題, 大家諗下...

當日3月28日大會議程6, 主席一個人的授權票, 大約有一百張. (接近啦.)
係議程6時, 呢D授權票, 有無投到??

答案係, 有. (從之前投票選擇會計師及清潔公司的投票記錄可作參考)

咁點阻礙到會議進行?? 案例都曾經講過, 大會順利投票, 何來混亂?? 法官已有準則. 當然, 如果主席權力大過法官則另當別論.


6.2 更離譜

"商討及通過2013年4月19日"輝煌"發出律師信事宜全權交由"鍾沛林律師行"跟進處理."

大家明唔明白呢個議決講乜??

商討過D乜??
全權交由"鍾沛林律師行"跟進處理, 咁即係點??

你不如將鬍鬚仔層樓交由美聯物業全權處理, 咁咪乾手淨腳, 唔駛篤眼篤鼻LOR.

大維修承建商出律師信俾我地, 咁係咪我地決定點做?? 點解你會有人可以"全權"處理我地的事情?? 律師行話俾錢, 我地就俾? 佢話打官司, 我地就打??

否則, 乜叫做"全權"處理??

主席, 你當我地業主的權益係乜?? 你個人產業?????

之不過, 目前律師未覆你個會的有效性, 所以我未開拖. 事情一定要攪清楚先可以行動. 請大家忍耐一下.


主席成日話佢開會可以通過議決, 係佢假傳聖旨? 定係律師真係咁講?? 問下咪知LOR

大家成日見到, 主席開會, 會全部揀私人地方,

包括黎先生大宅, 黃金海岸會所,

既無通知所有委員及秘書. (雖然佢會議議程有寫致全體委員)

又唔俾各位業主出席討論.


無人會話你開會"唔合法", 因為, 莫講話"內務會", 就算你開"火鍋會", "大食會", 全部都係"合法"

分別係, 你呢個係私人地方開的會, 無通知委員秘書, 即使委員秘書甚至業主想出席都摸其門而不入的會議, 所得出來的議決, 有無"執行力"呢??

主席同委員做咗起碼年幾, 之前係海景花園會議室, 每個月都有開常務會, 但至從二月四日開完之後, 無再開過, 突然轉晒模式,

企圖繞過正式的管委會常務會議的味道甚濃.

作為秘書, 就呢個會務問題, 我當然會向法團律師請求法律意見, 照計, 法團律師係有責任同義務要令到我地會務合法, 否則, 我地俾錢佢來做乜?? 大家認為係唔係??

五月九日, 我地又召開之前一向咁樣開的管委會常務會議, 法團主席及四位委員一向都無出席, 我又諗唔明何解又要繼續係五月十三日召開一個唔俾人參加的內務會.....

我諗大家都好想知, 我亦要求法團律師係五月十一日13:00前回覆. 全文如下:

秘書致鍾沛林律師行有關會務的法律意見

法團律師的合約, 於2013年5月31日到期, 照計, 就算去到最後一日, 佢地都會有專業精神去為我地屋苑及法團服務.

待律師回覆, 鬍鬚仔先會再決定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