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信件
回覆文件我已經寫好, 交俾法團, 等佢地開會決定點出。
但有幾個基本的謬誤,好簡單。
文中話, 2013年8月10日的大會, 係以「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第1條(1)(c) 召開。
好, 鬍鬚仔同大家上一堂課。
到底, 業主大會有乜唔同??
1. 周年業主大會
係由法團藉管理委員會召開, 係法團成立的十五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之後, 每年召開, 相隔不少於12個月, 及不多於15個月。
註 :「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第1條(1)(a) 及 (b)
2. 特別業主大會
如果法團想有乜嘢決策想問下大家,例如, 要起戶外電梯, 由於金額超出每年的預算20﹪, 所以, 法團就藉管理委員會會議召開, 「就管理委員會認為恰當的事宜隨時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
註 :「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第1條(1)(c)
3. 特別業主大會
如果係由不少於5﹪的業戶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 就係引用以下條例,
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 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 就業主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 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由2007年第5號第28號修訂)
註 :「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第1條(2)
所以, 有人用錯例, 寫錯幾大頁文章。(唉, 真係唔明佢點解話唔贏的官司唔打, 原來佢根本係乜都唔識)
有三頁紙唔駛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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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話點解管理公司入標時, 有兩間人數相同, 但有一間係少咗2個。。。。
都唔明, 佢好意思開口的。
係2013年1月份, 李淑玲已經要炒新昌, 所以, 我地先有2013年1月26日的業主大會, 結果, 我地保到新昌。
但新昌亦按足本份, 係主席要求下, 幫手寫好份標書, (因為, 萬一業主大會投票結果係要炒佢, 咁我地都要搵新管理公司)
2012年12月29日會議紀錄 3.5項
當時入標的, 有港深, 康業, 其士。
之後, 新昌係二月份因為收唔到錢, 頂唔順, 結果同我地法團辭職。
我地法團, 就自已登報出標。然後,再搵番之前新昌出標的兩間管理公司入標。
而法團自己出的呢份標, 係無寫明人數的。所以, 新入標的公司, 並唔知我地屋苑的人數要求, 就按自己行完的估計人數, 入咗標。
而港深同其士, 就沿用之前的標書。(所以, 入標的人數是一樣的)
可能法團主席認為佳定都係陪跑, 而佢人數較少, 我地業主多數唔會揀。結果, 呢個不公平的標書, 打亂了李淑玲的部署。
講真, 某人真係想海景業主是傻瓜。
前委員五人組,你們所做所為大部份業主都不認同.現大事己定了,你們還想搞亂本屋園.到底是不是住在海景,是就不要在搞亂好嗎?
回覆刪除他們這些人太過份,各業主要團結.
回覆刪除致發信者,多謝閣下對業主們之讚美((業主眼光是雪亮的))呢句,信件中你忘記左蓋章及簽署,啊唔該你個日期是八月六日定是八月九日,請閣下寄多一次信件來,仟元郵費之麻,我等閣下之信,快d
回覆刪除佢地好煩...有乜辦法可以一次過KO佢地. 唔洗再煩可以集中處理屋苑事務.
回覆刪除佢地正縮頭烏龜,有胆做冇胆蓋章及簽署,証明佢地無證據又怕被人告,我地唔想接收這些垃圾信!各業主要團結把佢地牛鬼蛇神踢出海景花園!!!
回覆刪除佢咁樣用法團名義四處出信,要阻止
回覆刪除委員是義務,即然沒有利益之前的委員們你們還那麼執迷做咪乜,收手吧!算了吧!讓屋苑可以好好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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