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用個法團印章都用得好盡下喎)
業主大會延期通知
我而家將呢封信分兩部份來睇。
頭四段, 主要係講, 話有人“可能涉及虛假和偽造業主大會記錄之嫌“, 但”亦已“觸犯「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6條,附表三第3條(1)(c) ,第5條(1)(b) 及第6條(2), 故涉案的管理公司和業主都已被法團入稟土地審裁處(署)作出提訟。
註 :
附表三 3. (1) 法團會議須由以下的人主持﹣
(c) (如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如有的話)均缺席)出席會議的業主所委任的他們當 中一人。(???)
附表三 5. (1)(b) 如屬其他情況, 須為業主人數的10﹪ (由2007年第5號第66條修訂)
附表三 6. (2) 第(1)節所提述的會議記錄, 須由主持會議者核證其為與其有關的業主大會會議過程的真實記錄。
嘩, 幾威呀,
但點解, 我地法團律師會回信俾法團, 話主席份報告同真實情況有差異??
鍾沛林律師5月16日的回信
律師話, “當時, 貴法團的委員並沒有向陳律師查詢有關是否繼續舉行會議的法律意見”, 咦, 咁重要的問題, 主席記錯?? 咁既然律師無提供過法律意見, 主席點解會認為自己所做的決定, 係一定合法同無問題?? 其他人係非法??
主席而家入稟土地審裁署(又係用亞公錢, 鬼叫佢有個法團印章咩)
入稟狀
相信有睇過鬍鬚仔之俾大家的信, 都會知道個判決結果將會係點。
但鬍鬚仔奇怪, 上次個會你入唔入稟, 同今次個大會開唔開, 乜有關連的嗎?? 如果有委員俾人告超速, 咁又可以唔開大會?? 有唔同咩?? 進入司法程序喎。。。。
根本, 風馬牛不相及。
********************************************
我地睇多份文件,
2013年4月24日緊急內務會議記錄
第6.5
「商討及通過決定於6月8日召開5﹪業主要求撤換主度及委員的特別業主大會。由於議程涉及徹(撤)換管委會主席及委員, 經各委員商議後, 認為新管理公司即將接任本苑工作, 為免影響管理公司之交接及屋苑之日常運作癱瘓, 包括處理承辦商合約及各類財務事項, 故被迫將業主大會延至本年6月8日召開。管委會各委員一致通過上述業主大會之日期。主要是為屋苑整體利益著想, 敬請見諒!」
再睇番昨天主席出的業主大會延期通知, 第五段同第六段,
「由於本屋苑的管理公司(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31日將會離職, 而新管理公司亦會於2013年6月1日正式上任, 法團有責任監察新舊管理公司的交持過程及文件接收清楚不會有誤。
故此, 新管理公司未必之能夠協助法團召開業主大會, 並須持法團諮詢法律顧問意見及使新管理公司接管工作𣈱順後才召開業主大會, 有關日期另行通知。」
夾埋一齊睇, 你地有乜感想???
我就直程拍晒手.................沒有最無耻, 只有更無耻。
我而家將呢封信分兩部份來睇。
頭四段, 主要係講, 話有人“可能涉及虛假和偽造業主大會記錄之嫌“, 但”亦已“觸犯「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6條,附表三第3條(1)(c) ,第5條(1)(b) 及第6條(2), 故涉案的管理公司和業主都已被法團入稟土地審裁處(署)作出提訟。
註 :
附表三 3. (1) 法團會議須由以下的人主持﹣
(c) (如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如有的話)均缺席)出席會議的業主所委任的他們當 中一人。(???)
附表三 5. (1)(b) 如屬其他情況, 須為業主人數的10﹪ (由2007年第5號第66條修訂)
附表三 6. (2) 第(1)節所提述的會議記錄, 須由主持會議者核證其為與其有關的業主大會會議過程的真實記錄。
嘩, 幾威呀,
但點解, 我地法團律師會回信俾法團, 話主席份報告同真實情況有差異??
鍾沛林律師5月16日的回信
律師話, “當時, 貴法團的委員並沒有向陳律師查詢有關是否繼續舉行會議的法律意見”, 咦, 咁重要的問題, 主席記錯?? 咁既然律師無提供過法律意見, 主席點解會認為自己所做的決定, 係一定合法同無問題?? 其他人係非法??
主席而家入稟土地審裁署(又係用亞公錢, 鬼叫佢有個法團印章咩)
入稟狀
相信有睇過鬍鬚仔之俾大家的信, 都會知道個判決結果將會係點。
但鬍鬚仔奇怪, 上次個會你入唔入稟, 同今次個大會開唔開, 乜有關連的嗎?? 如果有委員俾人告超速, 咁又可以唔開大會?? 有唔同咩?? 進入司法程序喎。。。。
根本, 風馬牛不相及。
********************************************
我地睇多份文件,
2013年4月24日緊急內務會議記錄
第6.5
「商討及通過決定於6月8日召開5﹪業主要求撤換主度及委員的特別業主大會。由於議程涉及徹(撤)換管委會主席及委員, 經各委員商議後, 認為新管理公司即將接任本苑工作, 為免影響管理公司之交接及屋苑之日常運作癱瘓, 包括處理承辦商合約及各類財務事項, 故被迫將業主大會延至本年6月8日召開。管委會各委員一致通過上述業主大會之日期。主要是為屋苑整體利益著想, 敬請見諒!」
再睇番昨天主席出的業主大會延期通知, 第五段同第六段,
「由於本屋苑的管理公司(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31日將會離職, 而新管理公司亦會於2013年6月1日正式上任, 法團有責任監察新舊管理公司的交持過程及文件接收清楚不會有誤。
故此, 新管理公司未必之能夠協助法團召開業主大會, 並須持法團諮詢法律顧問意見及使新管理公司接管工作𣈱順後才召開業主大會, 有關日期另行通知。」
夾埋一齊睇, 你地有乜感想???
我就直程拍晒手.................沒有最無耻, 只有更無耻。
好火囉!
回覆刪除佢話乜就乜 歪曲事實 浪費業主金錢益律師!!
延期延期延到死嗰日都得?
咁我地業主幾時有得出聲同罷免佢?!!!!!
唉 直到今天主度女土重要爭權奪利
回覆刪除大維修承建商同顧問開心死
時間一天一天過、莫不關心。到最後我地業主籌錢、她賣樓一走了之
我們小業主可吾可以追訴權主席同佢班委員延誤大維修官司
所有損失、同承建商未完工程。
"而王火強先生所簽發...可能涉及虛假和偽造業主大會記錄之嫌" 指名道姓,應該可以告佢誹謗. 照版煮碗,要求佢嘅條件係要做出財務上嘅賠償.
回覆刪除第二,"涉及虛假和偽造業主大會記錄", 唔係Cap 344. 係Cap 200. Part IX & Cap 200. Part X. 此乃刑事罪, 建議新昌報警切查.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46A02C9D714527F1482575EE004C2BC1/$FILE/CAP_200_e_b5.pdf
面頭封信佢話"可能涉及偽造文件"
刪除但入稟狀就寫"虛假陳述"
兩碼子的事.
不過, 要先證明我無虛假陳述....
之後先再去追究.
法團和主席真是無法無天,視業主如無物,這場官司是用業主的錢來打,他們沒有徵求業主的同意,輸官司賠款的責任屬於誰?業主。
回覆刪除主席偽做文件,應該報警。其他委員可否有罪?因為他們曾經開內務會議讃同這文件才貼大堂。我們業主籌錢告主席,將她繩之於法!!
回覆刪除司庫插信,天降黑雨,報應來了,屋內落雨,可喜可賀!
回覆刪除主席歪心,報應快來,禍及兒孫,嗚呼哀哉!
委員勒馬,唯時未晚!!
六月八曰的會議千萬不要取消
回覆刪除這位主席女士做事真亂來
回覆刪除樓上,
回覆刪除我都想唔取消, 但要開到會, 一定要主席同意。
我就唔敢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