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一位街坊給民政署許先生的信件

得到那位街坊的同意, 將信放上呢個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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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8月2日致民政署許先生信件)

敬啟者:
 
屯門青山公路海景花園(Seaview Garden)發生業主間糾紛,現呼籲大家正視事件,以助居民安居樂業。
 
法團前主席李淑玲女士的主席職位,已在2013720日的業主大會被撤換,土地註冊處也已更改了記錄。唯李女士在2013730日私自用法團主席身份舉行管理委員會會議。其管理委員會在會議上撤換了「佳定物業管理公司」,並另行聘請另一「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81日起履行職務。(見附件)。
 
很可惜,李女士為首的管理委員會犯下極大的錯誤。《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規定,法團如要終止管理公司的委任,必須經過業主大會的議決。管理委員會並無權終止管理公司的委任。(344章附表77段)故此,李女士等人的議決並無法律效力,佳定管理公司仍是本屋苑唯一的管理公司。相關法例是清楚顯明地寫出來的,民政署及警方應該了解這一簡單法例。(見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A3781A7843EFB825482575EE006E4A13/$FILE/CAP_344_c_b5.pdf 46頁 或 http://www.buildingmgt.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bmo_guide/a_guide_on_building_management_ordinance_cap344_tc.pdf 79頁)
 
前法團主席李女士不依從建築物管理條例行事,已帶給本屋苑居民莫大的困擾,唯其一幫人等仍繼續滋擾本屋苑,更希望委任新管理公司以重新控制屋苑。我們有理由懷疑李女士等人委任的「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會強行進入屋苑,奪取屋苑資源(如重要文件等)。(行動或會在今天,即201382日晚間進行)
 
現我們有以下希望:

1.民政署履行職責,積極介入,調解居民間的糾紛。
2.民政署與警方能清楚344法例規定,知道李女士等人並無有效地撤換佳定管理公司。而「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也並非法定有效的管理公司,不得處理本屋苑之管理事務,亦不得在未獲授權下進入屋苑。
3.警方能在居民舉報下,維持屋苑治安,例如防止未獲授權人士進入本屋苑等。
4.立法會議員能關注此事,通知相關團體及傳媒,予以跟進。
5.各傳媒能跟進報導此事,讓全港市民有所警剔。
 
香港市民能否安居樂業,實在有賴各方面的配合及協助,謹在此先向各位致謝。
 
如有問題,請與法團秘書Andy Wong 聯絡。電話:9109 4877, 電郵:22bblock3@gmail.com
 
此致
何俊仁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毓民議員
田北俊議員
馮檢基議員
梁國雄議員
涂謹申議員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陳甘美華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法律顧問方鎮光先生
屯門民政事務專員劉淦權先生
屯門民政事務助理專員勞俊衡先生
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 (1) 趙錦珍女士
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 (2) 周嘉年先生
屯門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主管東南方婉華女士
屯門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東南 (2) 許衛明先生
香港警務處屯門區指揮官歐禮信先生
香港警務處青山分區指揮官顏婉怡女士
香港警務處青山分區青山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李興亞先生
香港警務處青山分區小隊指揮官(行動支援)(青山分區)沈婉婷女士
香港警務處青山分區隊指揮官(雜項調查)(青山分區)鄭嘉茵女士
香港警務處青山分區巡邏小隊指揮官1 (青山分區)辜超逸先生
香港警務處青山分區巡邏小隊指揮官3 (青山分區)崔燿宗先生
香港警務處青山分區巡邏小隊指揮官4(青山分區)廖政達先生
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海景花園法團秘書

居民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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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署許先生8月22日的回信)

蔡先生:

你本年8月2日致民政事務總署及本處的電郵收悉。繼本處於8月5日與閣下的電話聯絡及同日的電郵簡覆後,本處獲授權一併回覆如下。

本處一直積極就貴屋苑大廈管理事宜提供意見,並鼓勵業主和管理委員會應盡量嘗試透過溝通和協商,以解決糾紛。據悉,貴屋苑的管理公司至今仍然繼續為貴屋苑提供服務。


此外,就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擬終止經理人的委任,本處早前以電話回覆你,若經理人(公契經理人除外)的合約並無關於終止委任的條款,法團則可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7第7段的規定,藉業主大會的決議,發出通知終止合約經理人的委任,惟有關議決須憑藉過半數票通過及獲總共擁有份數不少於50%並有權投票的業主支持。如果合約經理人的合約載有終止委任的條款,則法團必須按照有關條款行事,而不能以上述的機制終止合約經理人的委任。

如有進一步的查詢,請致電 2451 3041 與本處代行人聯絡。


屯門民政事務專員
( 許衛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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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今天致民政署許先生的信件)

許先生:

感謝貴署的協助及回信,更感謝方婉華女士在82日及5日以電話為本人提供熱心的協助。

如果一個有效聘用的管理公司不能為住戶提供管理服務,以致屋苑出現保安、清潔等的問題,這對於居民來說,必定是極大極大極大的困擾。故此,現時屋苑首要處理的事務,是要保證屋苑繼續有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相信這點貴署也會同意。

 8月初的時候,曾有另一管理公司想來接管屋苑的管理服務,在此我想再次澄清一些重要資訊。

貴署對於法例的理解是正確的,如果法團與合約經理人簽署的合約上有終止委任的條款,則必須根據該條款以終止合約經理人的委任。所以,85日晚上我也與法團秘書王先生研究過合約,並發現前主席李女士並沒有依照合約終止佳定的委任。

根據合約,法團有兩個方法終止佳定的服務:

1、法團給佳定三個月書面通知以終止合約;或

2、佳定嚴重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文,並且未能於收到法團書面通知的兩個月內作出改正,法團便可和佳定終止合約。

佳定是在201361日才上任,即使我假設佳定首日上任即犯下嚴重違反合約的過錯,並且管委會以極其神速的效率,在即日發出書面通知(雖然這假設很不符合實情,因為李女士連開特別業主大會也要拖延多個月,遠遠超出法例所容許的時限,效率奇低)。並假設佳定兩個月內未能改正,那麼法團最快也要在81日才能炒佳定,這樣才符合合約裡面兩個月的規定。

任何看過合約條文而且智力正常的人,都會知道李女士聲稱在730日的會議中炒佳定這個決定,根本不符合合約的規定。本人實在不知道李女士是文字理解方面感到困難,還是在算數日子方面的數手指方法上感到困難,竟會連這麼簡單的問題也弄錯。

故此,即使撇除李女士當天是否仍是有效委員這問題,即管假設李女士當天仍是法團主席,她也無論如何不能在730日有效地終止佳定的委任。而佳定到目前為止也是屋苑有效聘用的管理公司。

如果有其他管理公司想要強行進入屋苑接手管理服務,將對本屋苑造成極大的混亂。幸好,貴署在82日當天能積極與警民關係組聯絡,雖然貴署和警方背後的工作詳情我不清楚,但我相信這兩個政府部門的背後工作,有助避免了82日晚上另一管理公司強行進入屋苑。否則單憑屋苑業主們的義務守護屋苑工作,事情並不會如此順利。本人謹在此對貴署及警方表示感謝!

本人不知道將來會否仍然有人會聲稱佳定在730日已被炒掉,屋苑要由其他管理公司接管云云。如果真的不幸有這些事情發生,本人希望貴署和警方能繼續積極協助本屋苑維持秩序,協調業主、法團和管理公司理解和履行合約,也協助本屋苑能繼續有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為居民的生活、以及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最起碼的保障。本人謹在此表示萬分的感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人或法團秘書王先生聯絡。謝謝!

居民
 
蔡先生


1 則留言:

  1. 感謝蔡先生!经過這次希望各街坊更加團結維護屋苑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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