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會, 只係有兩個議決,
1. 議決推翻海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第10屆管理委員會於
2. 議決是否終止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管理服務合約。
並無其他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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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政署修樹函件被拖延約四十五天, 管理公司失職
法團提出, 鋸樹實屬「必要」,「若萬一因拖延處理而其間發生交通意外, 全部海景花園的業主均須承擔巨額賠償費, 管理公司會否替業主承擔呢?」
但實情是, 地政總署的信件,到底有無限期?? 有無要求工程須獲得地政總署批准? 係進行任何必要的樹木工程前, 要唔要先諮詢註冊園境師的意見做評估??
鬍鬚仔可以答你, 法團無做!!!!參考信件(地政署的回覆)
我都只係照copy and paste, 「若萬一因法團眾委員鋸樹而令海景花園被控告或罰款, 全部海景花園的業主均須承擔巨額賠償費, 主度及委員們會否替業主承擔呢?」
呢個問題, 我問咗法團
(參考信件), 法團唔肯覆.
同時, 在10月20日的會議記錄中,第3.5項,對於地政署修樹函件,「主席要求管理公司須聯絡王氏利豐將評估費用下調至$1,500, 管理公司表示會盡快回覆。」
既然緊急, 既然須承擔巨額賠償費, 何解法團只係講價而無做作何決定?? 而係十三日後, 突然醒起呢單嘢好緊急, 突然決定「鋸樹??」
法團一再提到管理公司不專業, 但實情是,10月20日的會議記錄3.5項, 管理公司以其專業向法團解釋,「本苑之地契有樹木保育條款, 故地政署現要求法團於處理前必須委託園藝及樹木護理專業人士進行評估及進行修補及治理」。
法團豈可將「無知/不專業」的責任推給管理公司?? 文件,
證據, 絕對不會騙人。
2.管理公司凌駕於法團
法團認為管理公司自把自為, 事先引入有意提供電訊服務公司的職員進入屋苑進行堪察, 同上, 事前亦沒有知會法團。
但按照2012年11月14日的會議記錄4.9項 有以下記載,
「委員黎浩強續查詢於6月6日 管理公司於和記視察屋苑的安排, 管理公司(與)當時在任的一名委員一同視察, 而管理公司亦沒有擅自批准工程。」
(參考文件, 法團致管理公司的警告信)
3.為何所有工程皆要新昌總公司批核??
法團認為, 於9月份批核修理兒童遊樂場的保護軟墊,
新昌截至12月3日 仍未完工。
參考10月20日的會議記錄, 3.4項,「法團早前開標並初通過委托捷時進行更換遊樂場安全軟墊工程, 並於是次會議補決」
「管理公司已通知捷時有關事宜, 工程預計於11月中展開。」
參考11月14日之會議記錄, 4.9項,
「有關工程於10月20日 之管理委員會中議決, 由於承辦商送貨須時兩個月, 管理公司於會前多次聯絡承辦商, 承辦商回覆預計下星期送貨並會安排安裝。」
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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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喎, 鬍鬚仔, 法團有人打電話問佢拿授權書, 所講的內容唔係咁架喎. 講一大輪, 完全係兩回事, 鬍鬚仔會想請問, 既然法團有咁多理據, 管理公司非炒不可, 點解, 我地一班業主想問你, 你完全龜縮???
鬍鬚仔出信問你關於鋸樹問題, 唔覆。
一個人講咗, 負唔負責任, 就係睇佢肯唔肯用文字/開會來記錄佢的話語, 因為, 文件容易證明係咪講緊大話, 係砌詞狡辯定係以理服人, 講過的說話你可以抵賴, 但寫低的文字/會議記錄, 則千秋萬世, 人人睇到的都係一樣的話語.
各位業主曾經留低電話俾管理處/法團作緊急通知之用, 但法團拿呢D電話打俾各位業戶, 係咪不當使用個人資料, 各位可以自己決定點去做; ( 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一第三條, 第3原則,
個人資料的使用)至於法團天花龍鳳咁去講幾大堆問你拿授權書的理由, 鬍鬚仔建議你地叫法團學我咁, 以白紙黑字, 以文件, 用理據咁去講, 要對自己講O既說話負責任; 鬍鬚仔堅持做公職要 「開誠布公」.
我地不斷咁希望法團同我地講原因, 你唔肯, 但擰轉頭就猛同某部份業主不斷咁去打電話講, 不如將理由公開, 等大家一齊傾吖. 我地海景業主, 唔係唔識睇文件, 唔係唔識思考架喎!!!
因為好多人都未必睇網誌, 我將以上呢篇文章, 撮要寄俾各位業主,
同時亦要就我所講的說話提供證據, 以佐各位投票決定時考慮!
太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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