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法團走火入魔的邏輯

首先我同大家解釋一下。法團會舉行三種會議,

1。業主大會,
2。內務會議,
3。管委會會議。

第一種, 業主大會, 大家都明白。我唔提了。

第二種, 內務會議, 就係一個非正式會議, 委員人數不限, 議題不限, 時間地點唔需要向外公布, 會議記錄可有可無, 或者可以講, 係一個吹水會。

正正係吹水會, 所以,無法律效力,天南地北, 乜都可以傾。

第三種, 係業委會, 我地最常見到, 法例有規定, 開會前七天要貼開會通知, 上邊有開會議題, 以便各業主列席及參與, 有特定日期及地點, 法定開會人數, 要有錄音及正式會議記錄。

如果, 將一個無法律效力的會議記錄, 係一個正式的法定會議中通過, 後果會點??

就係, 以後, 管委會只係一個橡皮圖章, (例如, 內務會唔一定要通知所有委員, 如果有委員意見唔一致, 就唔通知佢開會), 取得一致意見後, 係管委會只需要“動議, 和議, 投票”三部曲就攪掂。內容, 講乜, 根本唔需要公開。

呢度有兩個問題。

1) 一個非正式會議, 可否推翻一個正式會議的議決??

係尋日開管委會, 有街坊話我地提出呢個問題, 係無聊嘢。到底, 係咪真係無聊??

如果呢個講法係成立, 例如, 我舉個例, 係管委會, 有一個議決係唔俾錢。。。。大家    同意完之後, 跟手法團開一個內務會議, 通過話俾錢。。。。 到時俾人賣咗豬仔, 你唔好話鬍鬚仔之前無提。

所以, 永遠唔可以開先例, 一次都唔可以。

係2012年12月29日, 會議記錄係3.11項,

「經商討後, 法團一致通過決定週年業主大會及特別業主大會一同於1月26日晚上8時舉行」

但係2013年1月10日, 法團係黃金海岸住客會所, 開咗一個內務會議, (但佢係會議記錄度寫上管理委員會緊急會議記錄),

第(一)項

「 有關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會議議程及安排於2012年12月19日管委會曾通過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同時舉行, 但由於管理公司稱徵詢法律意見及補選職位事宜, 未能清楚及配合(?????), 故各委員經商議後, 決定只進行5﹪業主要求之特別業主大會, 業主特別大會仍於26/1/2013晚上8時舉行。通過邀請顧問律師, 民政事務處, 警民關係組代表出席大會。」

規矩?? 佢地五個咪係規矩LOR。

好啦, 你將兩個會分拆, 按法例, 你要係2013年2月19日前開週年業主大會, 你會幾時開??

我地要補選番D正常委員入立案法團喎, 你地三五成群, 死唔肯開, 鬍鬚仔信又出咗, 管理公司已經通知咗法團, 民政事務署林國棟先生亦已經致電通知咗法團, 點解法團唔肯放番三個位出來俾其他業主參加?? 一心只係管委會入邊以俱樂部式的委任??



2)如何將非正式會議變成正規的記錄??

要爛銅爛鐵放上枱, 方法就係鍍金。

我地法團好叻, 將一個非正式會議的會議記錄, 放係業委會內舉手通過, 就可以變成正式會議的一部份。呢份內務會議記錄唔向外公開, 業主如果唔係出席管委會會議, 你根木唔會知。但只要經過主席動議和議舉手三部曲, 攪掂, 成為正式記錄的一部份。

2013年2月4日常務會議議程第2項。

「2.  跟進及通過2013年1月10日內務會議會議記錄。」

如果我地俾佢地通過, 咁, 以後任業主列席的管委會, 你只會見到不斷的「動議, 和議, 舉手」, 不斷咁通過一些「內務會議」的會議記錄, 永遠唔會再有爭議, 因為, 你根本唔會知內容。會議記錄, 有等於無。

雖然明知地幾個開會都係斟掂晒數, 但都唔好咁揚吖。。。。屋苑事務啫, 又唔係出去傾乜著數嘢, 唔駛咁秘密啫。。。。。。。。


2 則留言:

  1. 請問上次業主大會時我哋簽左摆免主席既聯署, 唔知人數夠唔夠5%呢? 如夠幾時可以開業主大會, TKS

    回覆刪除
    回覆
    1. 於2013年1月29日, 已經將有關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的信件交給管理處及法團。
      當中, 共有業主簽名 : 71名,
      有效業主簽名 : 67名
      無效業主簽名 : 4名
      67(有效業主簽名)/659(業主總人數)=10.167%, 已超過5﹪。

      按法例, 法團於45天內必須按業主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
      即最遲於2013年3月14日必須召開。

      刪除

歡迎各位街坊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