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同大家解釋一下。法團會舉行三種會議,
1。業主大會,
2。內務會議,
3。管委會會議。
第一種, 業主大會, 大家都明白。我唔提了。
第二種, 內務會議, 就係一個非正式會議, 委員人數不限, 議題不限, 時間地點唔需要向外公布, 會議記錄可有可無, 或者可以講, 係一個吹水會。
正正係吹水會, 所以,無法律效力,天南地北, 乜都可以傾。
第三種, 係業委會, 我地最常見到, 法例有規定, 開會前七天要貼開會通知, 上邊有開會議題, 以便各業主列席及參與, 有特定日期及地點, 法定開會人數, 要有錄音及正式會議記錄。
如果, 將一個無法律效力的會議記錄, 係一個正式的法定會議中通過, 後果會點??
就係, 以後, 管委會只係一個橡皮圖章, (例如, 內務會唔一定要通知所有委員, 如果有委員意見唔一致, 就唔通知佢開會), 取得一致意見後, 係管委會只需要“動議, 和議, 投票”三部曲就攪掂。內容, 講乜, 根本唔需要公開。
呢度有兩個問題。
1) 一個非正式會議, 可否推翻一個正式會議的議決??
係尋日開管委會, 有街坊話我地提出呢個問題, 係無聊嘢。到底, 係咪真係無聊??
如果呢個講法係成立, 例如, 我舉個例, 係管委會, 有一個議決係唔俾錢。。。。大家 同意完之後, 跟手法團開一個內務會議, 通過話俾錢。。。。 到時俾人賣咗豬仔, 你唔好話鬍鬚仔之前無提。
所以, 永遠唔可以開先例, 一次都唔可以。
係2012年12月29日, 會議記錄係3.11項,
「經商討後, 法團一致通過決定週年業主大會及特別業主大會一同於1月26日晚上8時舉行」
但係2013年1月10日, 法團係黃金海岸住客會所, 開咗一個內務會議, (但佢係會議記錄度寫上管理委員會緊急會議記錄),
第(一)項
「 有關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會議議程及安排於2012年12月19日管委會曾通過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同時舉行, 但由於管理公司稱徵詢法律意見及補選職位事宜, 未能清楚及配合(?????), 故各委員經商議後, 決定只進行5﹪業主要求之特別業主大會, 業主特別大會仍於26/1/2013晚上8時舉行。通過邀請顧問律師, 民政事務處, 警民關係組代表出席大會。」
規矩?? 佢地五個咪係規矩LOR。
好啦, 你將兩個會分拆, 按法例, 你要係2013年2月19日前開週年業主大會, 你會幾時開??
我地要補選番D正常委員入立案法團喎, 你地三五成群, 死唔肯開, 鬍鬚仔信又出咗, 管理公司已經通知咗法團, 民政事務署林國棟先生亦已經致電通知咗法團, 點解法團唔肯放番三個位出來俾其他業主參加?? 一心只係管委會入邊以俱樂部式的委任??
2)如何將非正式會議變成正規的記錄??
要爛銅爛鐵放上枱, 方法就係鍍金。
我地法團好叻, 將一個非正式會議的會議記錄, 放係業委會內舉手通過, 就可以變成正式會議的一部份。呢份內務會議記錄唔向外公開, 業主如果唔係出席管委會會議, 你根木唔會知。但只要經過主席動議和議舉手三部曲, 攪掂, 成為正式記錄的一部份。
2013年2月4日常務會議議程第2項。
「2. 跟進及通過2013年1月10日內務會議會議記錄。」
如果我地俾佢地通過, 咁, 以後任業主列席的管委會, 你只會見到不斷的「動議, 和議, 舉手」, 不斷咁通過一些「內務會議」的會議記錄, 永遠唔會再有爭議, 因為, 你根本唔會知內容。會議記錄, 有等於無。
雖然明知地幾個開會都係斟掂晒數, 但都唔好咁揚吖。。。。屋苑事務啫, 又唔係出去傾乜著數嘢, 唔駛咁秘密啫。。。。。。。。
請問上次業主大會時我哋簽左摆免主席既聯署, 唔知人數夠唔夠5%呢? 如夠幾時可以開業主大會, TKS
回覆刪除於2013年1月29日, 已經將有關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的信件交給管理處及法團。
刪除當中, 共有業主簽名 : 71名,
有效業主簽名 : 67名
無效業主簽名 : 4名
67(有效業主簽名)/659(業主總人數)=10.167%, 已超過5﹪。
按法例, 法團於45天內必須按業主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
即最遲於2013年3月14日必須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