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令到一眾業主好疑惑, 佢講到似層層, 到底, 我地係3月28日選出來的委員秘書, 點解又話無效??
私人樓宇管理手冊2011年版
係第107頁,
問96 : 業主如懷疑法團業主大會的程序有不符合規定之處, 可以怎樣做??
答 : 業主如認為法團業主大會的任何程序不符合規定, 應即時在會上提出反對, 並要求把反對意見紀錄在案. 此舉旨在盡量避免被視為已默許不符合規定的事宜. 在有關會的會議後, 不少於5%的業主可根據修例附表3第1(2)段要求管委會主席召開法團特別業主大會. 以討論有關事宜. 業主也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發出特定的命令, 例如宣布有關的會議或有關會議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案例 : Kwan & Pun Company Limited v. Chan Lai Yee and Others [CACV234/2002]
答 : 業主如認為法團業主大會的任何程序不符合規定, 應即時在會上提出反對, 並要求把反對意見紀錄在案. 此舉旨在盡量避免被視為已默許不符合規定的事宜. 在有關會的會議後, 不少於5%的業主可根據修例附表3第1(2)段要求管委會主席召開法團特別業主大會. 以討論有關事宜. 業主也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發出特定的命令, 例如宣布有關的會議或有關會議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案例 : Kwan & Pun Company Limited v. Chan Lai Yee and Others [CACV234/2002]
相信法團主席當然知道, 佢要推翻一個業主大會的議決結果, 可以用5%的業主召開大會, 或者以佢個人去向土地審裁署去要求判決.
而唔係自己出一張通告.
而唔係自己出一張通告.
所以, 係未有以上兩者的動作, (即未有在業主大會中重選秘書及三位委員, 或者未有在土地審裁署要求判決前, 會議的議決是仍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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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喎, 主席係召開業主大會的通告, 佢話當日已經宣布因情況混亂, 終止會議, 我又唔係現場, 到底情況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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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頁 延會舉行會議
問34
誰可決定延期舉行會議? 主持會議的人是否有絕對的權力作出這項決定??
答 : 主持會議的人沒有權力單方面決定延期舉行會議. 會議應否延期舉行, 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決定. 在情況需要時, 應進行表決, 藉以確認多數業主的意向. 如出席會議的業主並無提出反對, 可當作出席的業主同意延期舉行會議.
(上述判詞只需按下便可取得, 方便各位參閱)
問36 假如法團會議延期舉行, 而會上尚未討論程項目錄(4)和(5), 在這情況下, 業主在延會上附了通過有關項目(4)和(5)的決議外, 可否通過一些新項目的決議?
答 : 不可以. 延會是為了延續原來會議而舉行的, 因此, 業主只可就原來會議尚未討論的項目通過決議. 如業主有意通過新項目的決議, 應把該會視作新的會議.
(放心, 有人咁講, 佢可以去土地審裁署, 先寫番份供詞先, 無人會夠膽講大話的) XD
3. 會議地點, 以及議程並無更改, 只是執行及完成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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