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金枝慾孽3正在上演

其實, 法團主席講乜出乜, 我都無理佢, 因為, 我唔想同佢嘈交.

但令到一眾業主好疑惑, 佢講到似層層, 到底, 我地係3月28日選出來的委員秘書, 點解又話無效??

私人樓宇管理手冊2011年版

係第107頁,

96   :  業主如懷疑法團業主大會的程序有不符合規定之處, 可以怎樣做??

: 業主如認為法團業主大會的任何程序不符合規定, 應即時在會上提出反對, 並要求把反對意見紀錄在案. 此舉旨在盡量避免被視為已默許不符合規定的事宜. 在有關會的會議後, 不少於5%的業主可根據修例附表31(2)段要求管委會主席召開法團特別業主大會. 以討論有關事宜. 業主也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發出特定的命令, 例如宣布有關的會議或有關會議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案例 : Kwan & Pun Company Limited v. Chan Lai Yee and Others [CACV234/2002]
相信法團主席當然知道, 佢要推翻一個業主大會的議決結果, 可以用5%的業主召開大會, 或者以佢個人去向土地審裁署去要求判決.

而唔係自己出一張通告.


所以, 係未有以上兩者的動作, (即未有在業主大會中重選秘書及三位委員, 或者未有在土地審裁署要求判決前, 會議的議決是仍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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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喎, 主席係召開業主大會的通告, 佢話當日已經宣布因情況混亂, 終止會議, 我又唔係現場, 到底情況係點??

私人樓宇管理手冊2011年版
第21頁  延會舉行會議

問34          誰可決定延期舉行會議? 主持會議的人是否有絕對的權力作出這項決定??
: 主持會議的人沒有權力單方面決定延期舉行會議. 會議應否延期舉行, 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決定. 在情況需要時, 應進行表決, 藉以確認多數業主的意向. 如出席會議的業主並無提出反對, 可當作出席的業主同意延期舉行會議.
 案例 : 余劍英 張文東及另三人[LDBM338/2004]; 梁豪聖及另六人 岑耀東及另五人 [LDBM 153/2005]; 何可華及另一人 海富苑業主立案法團及另十人 [LDBM3/2006]

上述判詞只需按下便可取得, 方便各位參閱

 問35          延會有何程序? 是否須就延會發出新的會議通知??
  : 延會的程序與原來會議的程序相同. 因此, 應就延會發出新的會議通知. 換句話說, 即使是延會, 管委會秘書也須在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 向每名業主及租客代表發出會議通知.
 (參考條文 : 條例第3(13), 3A(3K), 4(15)40C(14). 以及附表35A(1))

問36          假如法團會議延期舉行, 而會上尚未討論程項目錄(4)(5), 在這情況下, 業主在延會上附了通過有關項目(4)(5)的決議外, 可否通過一些新項目的決議?
: 不可以. 延會是為了延續原來會議而舉行的, 因此, 業主只可就原來會議尚未討論的項目通過決議. 如業主有意通過新項目的決議, 應把該會視作新的會議.
 "如果"有人宣布了"散會", 咁未完成的議決(6)補選委員及(7)補選秘書, 咁幾時開延會?? 有無人知?? 有無人聽到??

(放心, 有人咁講, 佢可以去土地審裁署, 先寫番份供詞先, 無人會夠膽講大話的) XD
所以, "散會"之說, 合唔合理?? 我諗"業主"可以用個人身份來入稟要求推番議決. 放心, 唔會用我地法團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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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3月28日的業主大會, 在主席及律師離開後, 我地有做以下程序. (可能主席唔知, 所以成日以為佢"有權"宣布無效)
1. 我地係重新登記, 確實有超過會議法定人數.
2. 我地有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要求, 即場委任臨時會議主持人.
3. 會議地點, 以及議程並無更改, 只是執行及完成會議.
4. 甚至, 所有投票及點票, 均有人在場監票, 包括民政事務署的職員.
至於當日開會, 唔係風和日麗, 但微雨, 而會議地點遠離民居, 在內投票的業主, 無任何生命危險,
或者, 我地係業主大會當日, 可以問下主席及要求有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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