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唔想回應法團的惹火文章。但係呢幾日分別收到十幾至二十個住戶的電話, 電郵, 既然係業主關心的事情, 鬍鬚仔又作一個回應。
1. 會議地點,
我地屋苑有專用的法團會址同會議室, 而點解法團會選擇一個“私人地方”去開會??而作為一個法團, 會議地點要清晰, 誰是黎先生?? 黎先生的哪一個家?? 既然係一個公開的會, 法團張貼的係會議記錄,點可以含糊其詞??
2. 出席人數,
法團會議需要秘書在場作會議記錄, 要有錄音, 因為秘書要對會議記錄的真偽負責, 到場的五位人士, 在沒有秘書到場的情況下, 有否選舉臨時秘書作為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的末段, 簽名的人都只是以“海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第10屆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身份來簽署。
3. 安排會議
管委會的開會有要求, 但這種內務會議則沒有, 但相對, 內務會議既然沒有受法例開會要求所規管, 其內容亦沒有法定的權力。沒有法定權力的會議記錄, 何以仍以“法團”的身份來發佈?? 包括鬍鬚仔在內的其他委員及秘書, 是否亦需對主席及四位委員的會議負責???
2. 會議記錄
(A) 1. “通過是次會議議程”
會議議程在哪?? 是甚麼議程?? 曾經張貼在那裡讓公眾人士參閱?
另外, 到場的幾位, 是誰舉手通過?? 有無記載??
2. “主席報告.......所以一致通過2013年3月28日業主大會第6及第7項議決無效”
文中最關鍵的字眼, 就是“主席宣布散會之後有人士強行繼續開會,因已宣報(佈)散會,所以一致通過2013年3月28日業主大會第6及第7項無效。
(i) 議程尚未完結, (主席是在第6項議程投票後離場, 議程還是在進行中), 所以, 主席不可能宣佈散會。(要自圓其說, 頂多只可以是休會)
(ii) 如果是休會, 主席便需公布何時舉行續會。處理尚未完成的議決。(但並沒有)
(iii) 在主席及四位委員及律師離場前, 業主已就議程(6)作出投票, 並已宣布投票結束。
(iv) 而該票,由在場業主及民政事務處官員監票, 點票, 公報結果及將選票封存簽名作實。
(v) 結論: 如果主席是宣布了休會, 那便請在最近一次的業主大會中續會, 點算票數後宣報結果作實。
如果主席沒有宣佈休會, 即使主席及委員及律師不在場, 會議仍按照法律的要求, 確定了會議的合法人數後,推舉了在場的一位業主主持會議及繼續, 這是一個合法的會議, 主席何以在一個非公開及不受法律規管的會議上, 推翻業主大會的結果??
3. "議決及通過2013年4月27日(星期六)晚上8時召開業主大會揀選管理公司...."
請問有多少委員投票議決及通過?? 而這個議程, 是否需於管委會討論??(起碼鬍鬚仔及其他委員無得傾), 以此內務會擬定議程, 是否配得上 “黑箱作業”這四個大字??
各位, 主席既可簽名又保留印章, 便失卻了監管的機制, 以此不公開會議來處理法團的會務, 排除異己, 獨攬大權, 是耶非耶??
非常讚同你的意見!!
回覆刪除有業戶認為, 為免讓人混淆, 應該作出澄清。
回覆刪除會照做。所以收回之前不作回應的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