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是砌詞? 還是道理??

2012年12月14日, 感謝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及委員的辛勞, 將 ”終止新昌管理公司管理合約理由“一信, 一封一封 ”親自” 放入各業主的信箱。

終止新昌管理公司管理合約理由

鬍鬚仔睇完封信, 如梗在喉, 不吐不快。

讀書為明理也, 明理為做人也, 洋洋數百字,到底道理是否站得住腳?? 是砌詞還是道理?? 鬍鬚仔只以信中內容去做個分析。(是否同意則見仁見智, 看官可自行判斷)。

(一) 地政署修樹函件被拖延約四十五天, 管理公司失職

這一段所講的失職有以下幾項:

 * 若萬一因拖延處理而其間發生交通意外, 全部海景花園的業主均須承擔巨額賠償  費,      管理公司會否替業主承擔呢??

鬍鬚仔好奇, 如果所謂的引致交通意外的樹係屬於 “康文署”, (即由政府擁有), 咁     係咪政府包底??法團能否引用案例?? 提出證據?? 巨額賠償費為若干??

法團, 係代表我們的組織, 說話要有擔當, 不可以信口雌黃; 我地有支付律師費, 律師服務並唔係用來 “對付” 屋苑業主, 而係協助法團去取得法律意見去處理屋苑事務; 以上的責任問題, 請問是否由律師向法團提出的勸籲?? 能否確實告知??

重有一點係尤為重要, 法團主席及眾位尊貴的委員, 你地有無睇清楚地政署份文件?? 又或是, 對中文的理解有誤差?? 地政署封信要求做D乜, 唔好做D乜, 清清楚楚, 如果你地識睇中文, 無論管理公司專業唔專業, 你地都有分辨的能力, 對嗎?? 對文件的理解能力好重要, 因為, 無論大維修, 起戶外電梯, 我地都靠你地幾位的理解能力來做監管及執行的。

(此一段已超出今天討論的話題, 我會另文再寫)


鬍鬚仔揸車渣了廿幾年, 係一個好有經驗的道路駛用者。(相信屋苑業主亦是, 因為屋苑差不多戶戶有車位), 到底法團所講鋸樹的 “動機”, 你地收唔收貨??

至於法團所講, 9月3日及9月28日的來信, 要10月20日法團才知悉, 本人會出信要求管理處查問, 亦要求管理公司提出證據。

向管理公司要求出示文件

但鬍鬚仔重新睇番地政署封信,(地政署文件), 到底, 文件中有沒有提及限期?所講的急切性, 是否法團召開一個正式的會議, 都趕唔切??

公道自在人心, 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 明知有修樹工程, 為何一間專業的管理公司沒有出通告通知業主。

我反而想問, 明知有修樹工程, 法團話開會討論, 點解連開會通知及議程都欠奉?? 這個根本就不是合法的會議, 起碼, 如果法團事先出通告, 作為業主代表, 我一定會到場反對, 鋸樹的情況就不會發生。

* 工程的經理在場全程監督, 而法團主席因身體不適, 沒有全程監察;

責任的問題, 在於 “決定” 而不是執行, 法團給業主的公開信, 法團在信中說, 已就管理處“阻撓” 法團鋸樹, “法團已發出警告信”, 鬍鬚仔為求公証, 亦會去信要求新昌管理公司將警告信件向我們展示, 自然會水落石出, 對嗎??

(二) 管理公司凌駕於法團 (有和記函件為証)

* 咁, 法團收埋份“和記函件”做乜?? 而家你係炒人, 既然可以做証, 點解唔將文件俾我地知? 套用番上述的邏輯, “明知要炒管理公司, 為何一個法團沒有將證據通知業主??” 呢個按法團的邏輯, 係死罪, 咁法團你識講人但又唔識講自己??

*  管理公司自把自為, 無視及凌駕於法團, 在沒有批核下, 事先引入有意提供電訊服務公司的職員入屋苑進行勘察

但下一段, ”並於2012年6月6日讓和記電訊在屋苑實地考察, 認同電訊公司的建議書, 並蓋有海景花園管業處印章“

其實鬍鬚仔唔明乜叫做 ”認同電訊公司的建議書“, (法團公開文件, 唔可以用呢D咁含糊的字眼, 你係公職, 唔係玩語言偽術。) 但鬍鬚仔見到, 電訊公司的建議書, 咁到底, 係管理公司 ”主動引入“ ? 還是電訊公司來屋苑召生意?? 而只係做了勘察/考察, 對嗎??

這是大廈屋苑的事, 所為的, 係大廈住戶的生活質數, 法團係咪當咗管理公司係屋企的家傭? “自把自為開門俾電訊公司,俾人打劫點算? 你想死呀??

*  最妙係呢點, “ 及後法團直至7月才獲告知和記電訊的申請, 由於考慮到大廈的電訊管道已十分擠擁, 和記電訊的申請已在七月被法團否決, 但工程仍於10月中進行, 被法團委員發覺, 即時阻止, 如沒有被發覺及阻止, 工程已完工”

結論係乜?? 即係, 如果法團唔阻止, 我地業主就可以多一間光織網絡商的選擇, 對嗎? 法團, 唔該晒喎

(三) 為何所有工程皆要新昌總公司批核??

主席女士, 你曾在新昌任職保安員, 可能對公司中層或高層的作業模式並不清楚。這叫做 “制度”。

如上文第一段所講, 你要求管理公司運用 “專業知識”, 那工程當然需要審批, 今次鋸樹事件就係最好的例子, 是你們法團 “自把自為”, 不按程序, 沒有制度, 出了個大頭佛就搵管理公司 “祭旗”, 你第三點, 豈不打正你第一點的講法??

* 本苑兒童遊樂場地面的保護軟墊因破損而引至一位長者住客跌傷入院留醫, 法團已於9月份批審修理, 管理處至今還未完工“

請問法團, 那些遊樂場軟墊, 已失修了多少年?? 根據大廈公契, 維修屋苑設施及保養的責任, 法團作為大廈管理人, 你有沒有責任?? 鬍鬚仔有多少次向你反映及投訴屋苑設施, 你有沒回應過?? 甚至, 張貼在大堂的律師信都話, 你係按你地的緩急次序來處理?? 其實, 荒廢了幾年的設施, 你理都唔理, 到出事你就識將過失推向別人,

你醜唔醜?? 

鬍鬚仔叫做讀過幾年書, 知道乜叫做擇善而固執; 如果只係這幾個三幅被的理由, 炒來炒去都係呢一碟, 鬍鬚仔唔收貨。

終止一間管理公司合約, 係一件大事, 對管理公司的聲譽, 同本屋苑的聲譽, 尤關重要; 洋洋數百字難掩眾人之口, 這些似是而非, 顛三倒四的砌詞,恕我無法認同及接受。

我知道法團中人亦有看這個BLOG來 “收風”, 不如, 你安排一場座談會, 讓鬍鬚仔及業主們能與你直接交流想法, 讓你向眾人闡述你的理據, 且看是否一個得人心的安排??

我們要對話, 不要對立, 望法團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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